查看原文
其他

除了熬夜加班,你还能干嘛?!

刘明辉 橙雨伞 2018-07-15

嘿嘿,这次小伞君走上街头,跟九个小姐姐聊了聊她们眼中的职场。


曾几何时,她们和你我一样,刚离开校园,对职场怀着憧憬和迷茫;现在的她们,有的“升级打怪”三、五年,变成了人人羡慕的神力女超人。


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同工不同酬......这些曾经困扰了她们的问题,现在可能也在困扰着你、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t0715n1hoqy&width=500&height=375&auto=0



姑娘们

有些事情你不能忍


从事性骚扰研究十余年来,笔者一直期待能够从国际劳工标准中搜索出防治性骚扰制度,却仅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1989年第169号公约)中,搜到“性骚扰”3个字。



防治性骚扰

长路漫漫


这个难得见到中文版的公约第20条规定了招聘和就业条件,从反就业歧视的角度,要求各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应能保证:


“这些民族的工人在男女就业方面和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方面,都应与非该民族成员的工人享有同样的机会和同等的待遇”。

 

其余涉及“性骚扰”的文字均在法律效力低于国际劳工公约的文件中。

 

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


“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

 

图片来源:豆瓣


联合国于1993年发布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第2条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纳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国际劳工组织第九任总干事索马维亚于1999 年6月向第 87届国际劳工大会提交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主题报告。


索马维亚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他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工人有机会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富有人道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生产性的劳动

 

国际劳工局“公约与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于2003年在对《(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公约)实施情况的评论中指出:


性骚扰是基于性别的一种歧视形式,应该遵照第111号公约的要求予以消除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这些文件对于指导各国相关立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其并不属于国际劳工标准。


点滴努力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已经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

 

菲律宾、比利时、伯利兹、哥斯达黎加、以色列、卢森堡等国制定了直接针对性骚扰的专门法。

 


欧盟的反歧视指令将性骚扰确定为一种性别歧视,其成员国据此立法。


德国1994年9月1日生效的《雇员保护法》明确规定预防性骚扰,而从2006年8月18日起,《普遍平等待遇法》取而代之。


早在1995年,我国香港地区就推出了《性别歧视条例》;2008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通过了《性别工作平等法》。其他国家和地区多将性骚扰纳入反歧视法或平等法加以规制,着眼于消除性别歧视,确保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职场安全。

 

1984年澳大利亚推出《性别歧视法》

1998年南非推出《就业平等法》

2000年瑞典推出《男女平等法》

同年丹麦推出《性别平等合并法》

2005年挪威推出《性别平等法》

同年芬兰也推出了《男女平等法》

2006年德国推出《普遍平等待遇法》

2010年英国推出《平等法》

......


此外还有日本1986年制定的《关于确保雇用领域男女具有平等机会及待遇等的法律》,在1999年4月1日修订时新设防止性骚扰的规定。



在欧盟以及多国反性骚扰普遍立法,且积累大量性骚扰判例之后,国际劳工标准仍然缺位,这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缺憾。

 

#更好的women#


值得欣慰的是,国际劳工组织于今年的6月2日宣布:


关于消除职场性骚扰及暴力的国际标准框架将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公约和建议书,力争在明年的年度大会上制定。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上基于专家会议等多次讨论,2018年3月发表了“必须通过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标准”的报告,决定全面展开性骚扰对策工作。


国际劳工理事会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和俄罗斯等国认为应仅限于建议书,而建议书是倡导性的文件,并无法律效力。


我们需要的是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公约作为国际劳工标准。

 

公众在质疑:


防治性骚扰的国际劳工标准岂能长期缺位?



面对全世界野蛮践踏人格尊严的性骚扰行为愈演愈烈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竟然没有专门的国际劳工标准,何谈实现“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


历史已经发展到必须消弭此项缺憾的时代,尽快出台防治性骚扰公约和建议书是毋庸质疑的划时代举措。

 

因为此项标准缺位,中国目前的立法仅限于喊口号:“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以及“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


如此笼统的原则性规范,如何落实?



因此,我们期待防治性骚扰的国际劳工标准早日面世,指导缔约国完善本国防治性骚扰的法制。

 

期待中国政府能够一如既往地积极推动一切有助于消除歧视的法制,营造人人有尊严的体面劳动环境。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 yestone。



作者


刘明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关注就业性别歧视



☟点击图片,查看更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